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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工半读实施细则

 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的精神,根据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央电中)的教学组织方式和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此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中央电中学生学籍,始于在中央电中正式注册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日。学籍有效期为6年。

  第二条  中央电中的学籍注册对象为中央电中直接招收的或直属分校、联合办学单位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学籍管理对象为在籍的中央电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请注册时须按要求交验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4张。

  第四条  中央电中所属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核和报名注册由中央电中直属分校及联合办学单位负责。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中央电中直属分校及联合办学单位按录取新生名册和中央电中规定的专业代码(见附件1),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将学生有关情况录入《中央电中教务管理系统》,并生成《新生注册花名册》(见附件2)。

  第六条  中央电中直属分校及联合办学单位在《新生注册花名册》上加盖本校入学资格审核专用章,春季招生于当年的3月31日、秋季招生于当年的10月30日前将《新生注册花名册》(装订整齐,封皮加盖校章)、《学校各专业学生统计表》(见附件3)、新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上报中央电中。

  第七条  中央电中对《新生注册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合格的学生正式注册中央电中学籍。经审核的《新生注册花名册》及《新生注册申请表》两份留存中央电中,一份留存直属分校或联办校。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人数以在中央电中注册的人数为准。中央电中直属分校及联合办学单位按中央电中正式注册的情况对其教务管理系统内相应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九条  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央电中各直属分校或联办校须于每年的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向中央电中缴纳学籍管理费。

 

二、学籍

  第十条  经注册的在籍学生,应填写《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登记表》(见附件5),由所在学校建立学籍挡案。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每学期须按规定时间于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中央电中直属分校及联合办学单位应在学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将注册情况报中央电中教务科备案,以便安排考试。凡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转为“学期未注册生”进行管理,不得参加该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二条  允许学生借考、留考、转学、转专业、退学等。

 

三、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每学期考试完成后,其成绩填入《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登记表》并录入“中央电中教务管理系统”。

 

四、课程的补考、缓考、免修和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所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在“补考”栏内。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年级本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本人需事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其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可以补考。

  第十七条 课程的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按下列办法执行:

   1.允许替代学分的课程类型为:普通高中(职高)、普通中专(技校)、广播电视中专、自考中专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等教育课程。

   2.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撤、并而停开的课程,按中央电中新的教学计划规定,进行学分替代。

   3.学分替代总量不得超过现行教学计划总学分的50%,且中专阶段的文化基础课(包括语文、数学、计算机基础等)不能替代。

   4.学生所在学校应按规定对免修免考课程进行认真审核,验收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记载免修免考课程成绩,并将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学生情况报中央电中教务科备案。

   5.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须填报《免修课程申请表》(见附件6),并将此表由所在学校报中央电中批准备案。

 

五、学籍异动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2.在某一专业或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自愿转学或转专业者。

   3.由于搬家、工作调动、退伍转业等不能在原地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中央电中直属分校或联办校可以接收中专层次其它类型学校的学生转学。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的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情况应及时报中央电中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入,应根据中央电中的教学计划,对学生已修相应的课程进行确认,相同层次的已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批准免修的课程按中央电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替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应于下一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可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2.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者。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5.受留级处分后,仍不悔改者。

  第二十四条  中央电中直属分校或联合办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将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通过《学籍异动汇总表》报中央电中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发生转学、转专业、学年未注册等学籍异动时,其原学号保留不变;因转学、退学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学号不得由其他学生顶替。